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国乡土艺术协会艺术发展中心
作者:    发布于:2012-07-26 16:52    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36 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孙家正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 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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